点击上方蓝色“中国律师”,免费订阅杂志精彩内容! 来源/遇事找法(findlawfalv),整合于网络 近日有媒体披露了一个骇人大案。医院药剂科当科长的庞某,下海后非法经营人用疫苗,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涉案价值5.7亿,流入24省。而她经手的疫苗,全部未经冷藏而予销售,专家说这是在“杀人”。 问题疫苗有什么危害呢? 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所副所长、主任医师吴承刚介绍,接种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冷链存储、运输的疫苗可能产生如下影响: 一是接种的疫苗无法产生保护效果,即接种无效; 二是疫苗长时间处于非规范冷链存储和运输可能导致成分发生变化,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几率可能会增加。 如果正规疫苗未冷藏运输或过期,接种后最大的风险就是失效,即人接种后无法对相应疾病免疫。对于狂犬病、破伤风等致命传染病,接种无效疫苗后无法防止感染,一旦感染就会危及生命。而对于甲肝、水痘等疾病,人在接种无效疫苗后会认为自身有抗体,而放松警惕,增加感染疾病的可能。 这些年媒体报道过多起孩子因为注射疫死亡的事件,直到今日我们终于找到了真相···作为一个普法自媒体,这一系列案件背后,将会引发些什么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如下,希望法律的严惩性,能让那些不法分子能望而却步,不要再知法犯法,祸害百姓了。 刑事法律问题 一、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条例》均把疫苗作为专营物品。因此,疫苗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 二、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劣药罪。疫苗是含蛋白质的生物制品,必须低温贮藏和运输,否则就会变质而失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犯罪,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涉案疫苗被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就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同理,若涉案疫苗被确认为劣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则有可能构成销售劣药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案件嫌疑人的主观表现对本罪有决定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行政法律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包括配制)假药、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可以处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关行政处罚。 民事法律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件中,某零售药店违法经营狂犬疫苗,且未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致使疫苗失效,可认定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法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像她们这样的疫苗贩子有多少?是否只是冰山一角?实在不敢想象!带着这样的疑问加上各类自媒体传播了太多负面信息,导致大家无比恐慌。当然这次事件的恶劣性确实让家长们对犯罪分子深恶痛绝,但法律君认为我们在引起警惕的同时也要深入了解,冷静的等待事情的进一步调查,不要过度恐慌。也希望政府这次能尽快查清,严惩违法犯罪!